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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民初25268号

:王士弟与: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士弟;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20民初25268号

原告:王士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巍。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

负责人:李钧。

原告王士弟与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晓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