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1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某。
被执行人:曾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某、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石某、曾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特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1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狄国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广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