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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执8号

韩彩云申请执行包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彩云;包永江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内0521执8号

申请执行人:韩彩云,女,1985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

申请执行人:包永江,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执行的韩彩云申请执行包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包永江已履行人民币35000.00元,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该案执行标的已结清。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内0521执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