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071-6号申请执行人于蕾,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宋秀峰,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徐春梅,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于蕾与宋秀峰、徐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徐春梅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春梅名下位于栖霞市桃村镇桃花名苑1号楼102铺205铺房屋的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宋秀峰、徐春梅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毁损、抵押出租查封财产,或以其它方式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初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