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10034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185号C栋1103室(第11层)。法定代表人薛光宇,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永亮,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执行人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5461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杨永亮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5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永亮名下无注册公司信息、无房产、无有价证券;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共十一个,于2020年1月3日扣划其银行账户内32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委托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安阳分行账户内存款,但该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委托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杨永亮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了查询,经查,其并无缴存住房公积金记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尚有5172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5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扬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韩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