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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民初767号之一

王朝兰、段兰花等与留固镇十香烩面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朝兰;段兰花;耿筱璐;耿想;留固镇十香烩面馆;刘利兵;张肖瑞;张民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民初767号之一

原告:王朝兰,女,194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耿建军之母。

原告:段兰花,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耿建军之妻。

原告:耿筱璐,女,199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耿建军之女。

原告:耿想,男,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耿建军之子。

被告:留固镇十香烩面馆,经营场所:滑县留固镇向阳路西。经营者:刘利兵,男,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刘利兵,男,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张肖瑞,女,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张民青,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王朝兰、段兰花、耿想、耿筱璐与被告留固镇十香烩面馆、刘利兵、张肖瑞、张民青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出现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赵政凯

审判员  陈 昭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