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民初767号之一
原告:王朝兰,女,194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耿建军之母。
原告:段兰花,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耿建军之妻。
原告:耿筱璐,女,199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耿建军之女。
原告:耿想,男,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耿建军之子。
被告:留固镇十香烩面馆,经营场所:滑县留固镇向阳路西。经营者:刘利兵,男,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刘利兵,男,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张肖瑞,女,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张民青,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王朝兰、段兰花、耿想、耿筱璐与被告留固镇十香烩面馆、刘利兵、张肖瑞、张民青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出现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赵政凯
审判员 陈 昭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