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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402民初1374号

陈某与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4-01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402民初1374号

原告:陈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薛某,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劳务费5500元及补偿费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0日,原告在被告薛某经营的“夜港”咖啡店干完涂料工程,由被告验收后当场支付4000元的劳务费,剩余5500元说一周后支付。2018年12月3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讨要劳务费时被告不仅不支付钱还乱说不止。原告报警后在110民警的调解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9年1月20日前还清尾款,逾期愿意按每日300元支付违约金。后被告也没有按期给原告支付。 被告薛某未进行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0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夜港”咖啡店从事墙面粉刷工作。工作结束后被告薛某给原告支付劳务费4000元,剩余55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给原告出具《欠借》条一份。承诺2019年1月20日付不清再加300元补偿金。庭审时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其劳务费55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薛某未提供证据,且未进行答辩,视为放弃反驳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向被告实际提供了劳务,被告就应当给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现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构成违约。从其给原告出具的条据可以证明,被告承诺于2019年1月20日前给原告结清劳务费,逾期在加300元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支付劳务费及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薛某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500元及补偿金3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劳务费5500元及补偿金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

二○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马骅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