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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3执异7号

(2019)黔0113执异7号异议人贵州丰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丰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立云商贸公司;王立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执异7号 异议人(案外人):贵州丰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路北段“路发.枫林绿洲”7号楼B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国,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公司法律顾问。 异议人(案外人):贵州立云商贸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

法定代表人:苏子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异议人(案外人):王立云,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案

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金泰大厦。

负责人:马权,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远、范阳,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案

被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苏竹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

被执行人:贵州固拉克科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新大陆广场****

法定代表人:郭建,该公司经理。 原案

被执行人:贵州正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贵州固拉克科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正平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异议人贵州丰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立云商贸公司就本院(2014)白执字第267、346号案件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2014)白执字第267、346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并要求提取房屋租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贵州丰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称,本案以物抵债的房屋,所对应的价格应当以抵偿时间为基准日另行评估确定,因以物抵债标的物作价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形成于2015年,已过1年有效期,拍卖时依据的均为该评估报告,不合法。自2015年至今贵阳市的房屋价格增长迅速,流拍是各种因素导致的,重新评估对各方债权人相对公平;对于房租,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优先仅是对房屋处置后的财产享有的,对房租并不享有,各债权人应按比例受偿。 异议人贵州立云商贸公司、王立云称,认可法院对以物抵债所涉抵押物的评估拍卖过程,认可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的抵押申请。但租金288816.8元,因贵州立云商贸公司、王立云立案在前、执行在前,故应当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2013)白民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对被执行人贵州正平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xx中路xx号xx层xx号(产权证号为:筑房权证云岩字第xxxxxx号)、2号(产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3号(产权证号:筑房权证:筑房权证云岩字第**于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x:筑房权证云岩字第**屋(产权证号:第xxxx号)享有抵押权,:第**中对上述商业门面、房屋进行了查封。后依法委托贵阳海通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贵阳市xx路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贵阳市xx路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房屋评估价值分别为1484.51万元、1604.04万元;依法选定贵州博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xx号、xx号商业用房进行价值评估,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xx号、xx号商业用房的评估价值分别为1365.9万元、1000.57万元、1000.57万元。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将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房屋按照评估价格在淘宝网诉讼资产处置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后流拍;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将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xx号、xx号房屋按照评估价格在淘宝网诉讼资产处置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后流拍;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将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xx号、xx号房屋在淘宝网诉讼资产处置平台上以1092.72万元、800.456万元、800.456万元为拍卖底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后流拍;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将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房屋在淘宝网诉讼资产处置平台上以1283.232万元、1187.608万元为拍卖底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后流拍;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将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xx号、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房屋在淘宝网诉讼资产处置平台上以1092.72万元、800.456万元、800.456万元、1283.232万元、1187.608万元为拍卖底价进行重新拍卖,后流拍。经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请变卖,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9月24日将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xx号、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房屋在淘宝网诉讼资产处置平台上以1092.72万元、800.456万元、800.456万元、1283.232万元、1187.608万元为拍卖底价进行变卖,后流拍。2018年11月16日,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向本院申请将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xx号、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房屋以变卖流拍价5164.472万元、及其上述房屋产生的孳息(租金288816.8元,截止至2018年11月22日)抵偿债务。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物抵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于2018年12月2日做出(2014)白执字第267、346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如下:

一、将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产权证号为:筑房权证云岩字第xxxxx号)、2号(产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xxxxxx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第xxxxx号)、负一层1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xxxx号)、2层1号(产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价51933536.8元,交付: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以抵偿(2014)白执字第267号、(2014)白执字第346号两案的债务;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转移;

二、承租人贵阳服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将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xx号、xx号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产生的租金,由申请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提取;承租人宋济平于2025年4月1日将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号xx层xx号、xx层xx号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产生的租金,由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提取;

三、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另查明,异议人贵州丰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贵州正平投资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万,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委托本院执行;异议人王立云于2014年1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郭洪、贵州正平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的(2014)白执字第267、346号执行裁定书,是在涉案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并经变卖后仍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做出的,以物抵债的价格为变卖流拍的价格。该抵债房产经过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及变卖后仍流拍,本院裁定按照变卖流拍价即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抵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认为抵债房产的价值发生了变化,应以抵偿时间为基准日另行评估确定价值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评估标的物在法院拍卖、变卖过程中市场价值发生了变化,不是重新评估的理由。故对于两异议人终止以物抵债程序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房租的分配问题,属债权分配问题,该情况应在执行案件中对分配方案申请修正,对分配方案修正仍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起诉,该问题不适用执行异议程序,故两异议人对房租分配的主张,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贵州丰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立云商贸公司、王立云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丁亮

审判员  蒋琴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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