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1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1。
申请执行人:朱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2。
申请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狄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肖某。被
被执行人:金某。被
被执行人:白某。被
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朱某、张某2、李某、狄某、王某、肖某、魏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白某、魏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2019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张某1、朱某、张某2、李某、狄某、王某、肖某、魏某因与被执行人金某、白某、魏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特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1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秉相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