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421执恢6号之一

张某1、朱某、张某2、李某、狄某、王某、肖某、魏某与金某、白某、魏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5-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张某1;朱某;张某2;李某;狄某;王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1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1。

申请执行人:朱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2。

申请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狄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肖某。被

被执行人:金某。被

被执行人:白某。被

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朱某、张某2、李某、狄某、王某、肖某、魏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白某、魏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2019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张某1、朱某、张某2、李某、狄某、王某、肖某、魏某因与被执行人金某、白某、魏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特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21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秉相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