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52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刘寿生,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钟福根,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本院在执行刘寿生与钟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福根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8294元【货款8179元、案件受理费6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其劳动收入829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曹伟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