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5民初5212号
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玉,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孝忠,工程部副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铭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玉、于孝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二局一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铭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万铭公司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二、判令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就其承包的“万铭总部基地”项目(1#-6#商务写字楼及其楼与楼之间的三层裙房、7#塔式公寓、8#板式公寓建筑安装工程)向万铭公司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建筑电气资料等;
三、判令中建二局一建公司配合万铭公司对“万铭总部基地”项目的工程进行节能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报告;
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承担违约金1999703.66元(按合同总计的百分之一计算);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中建二局一建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经双方当事人前期协商,双方于2012年4月18日就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承包“万铭总部基地”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1.除室外幕墙、智能水表、电梯、热量表、电表、公寓精装修、消防系统高低压变配电设备、中央空调设备、门窗外的其它工程。2.弱电工程包含线管、线盒、箱体、线槽敷设预埋工作。3.水电安装工程范围包括常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范围以及中央空调主干管施工”;开工日期2012年4月18日,竣工日期2013年9月30日,合同价款199970366元(暂定,据实结算)。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条约定:“工程军备竣工验收标准条件,承包人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与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报告”、第33.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的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5.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专用条款第35.2条规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迟一日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未能按工期完成工程,万铭公司为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另行委托了第三方完成了中建二局一建公司遗留的工程内容。现万铭总部基地项目工程已完工,依照合同约定,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应当将全部施工材料交付万铭公司,并配合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万铭公司多次发函中建二局一建公司要求其配合,亦向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发送律师函催告其履行配合竣工验收义务,但中建二局一建公司至今拒不配合项目竣工验收,亦不交付施工资料,严重损害了万铭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万铭房地产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关于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的通知》及其附件、城市建设档案归档文件明细表、《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关于申报绿色建筑及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示工作的通知》及运营申报材料清单、《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示证书》、《关于总部基地竣工验收的函》、《协议书》、《万铭总部基地电气工程施工合同》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4月18日,万铭公司(发包人)与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后改名为中建二局一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万铭公司将万铭总部基地项目施工工程承包给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内容为:1号楼-6号楼商务写字楼,7号楼塔式公寓,8号楼柜式公寓,三层裙房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1、除室外幕墙、智能水表、电梯、热量表、电表、公寓精装后消防系统高低压变配电设备,中央空调设备、门窗外的其他工程;2、弱点工程包含线管、线盒、箱体、线槽敷设预埋工作;3、水电安装工程范围包括常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范围以及中央空调主干管施工;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合同价款为199970366元(暂定,据实结算);工程质量标准为青山杯,争创鲁班奖。合同同时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明确为3套竣工图纸,2套竣工验收资料及报告。另约定,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工期每延迟一日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入场施工,土建部分未全部完工后退场,强电部分未做。2014年3月26日,万铭公司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协议书》,工程内容为万铭总部基地裙楼及汽车坡道等零星施工项目,分包范围为1#、6#之间裙楼、1#、2#之间裙楼、2#、#之间裙楼、4#、5#之间裙楼、1#、3#汽车坡道、地下室部分后浇带、6个塔吊基础、2个出料口、18个集水坑盖板;合同总价款为242万元。2015年4月,万铭公司(甲方)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检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万铭总部基地电气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万铭总部基地电气施工设计图纸,乙方以总价大包方式承揽甲方前期由施工总包方(中建保华)截止到2014年12月未完工程量的施工内容;合同价为410万元。2016年10月11日,万铭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齐兵与中建二局一建公司胡承明就机电部分施工结算界线进行了划分,明确2#、3#、7#、8#,以及1#、4#、5#、6#未完成部分(具体内容详见证据六)。另查明,呼和浩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发呼质监发【2015】32号《关于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的通知》附件一《竣工验收汇签表》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均需在表上签字,附件二《竣工验收资料报审单》上载明质监站所需要报审的资料,万铭公司阐明要求中建公司配合提供的材料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分部质量验收表(施工单位)、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汇总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地暖管给水管排水管阀门的试验报告、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永久性标注牌(照片)、遗留问题处理结果、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重大变更的设计和图审意见。此外,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归档文件中,万铭公司要求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提供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另依据呼和浩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报审竣工验收,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出具《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现案涉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均已出具,万铭公司主张中建公司出具。又查明,万铭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依据内建科【2012】260号《关于申报绿色建筑及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申报程序为前期申报,设计阶段申报和评价阶段申报。案涉工程于2013年11月26日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申报材料中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施工单位简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单位ISO14001文件、施工单位参与项目实例介绍、绿色施工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出具严格照绿色施工声明、施工组织设计资料、环境保护计划书、环境保护结果自评报告、施工单位提供评审过相关内容的省部级以上奖项的相关证明材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专业设计文件专项会审记录、降尘措施实施记录(照片、文档)、降噪措施及场界噪声测量记录、施工总平面图、土建工程决算书、工程决算材料清单、建筑施工废弃物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废弃物回收利用记录、装饰建材检测报告(石材、人造板及其制品、涂料、胶黏剂、木制家具、壁纸、地板、地毯等)、施工单位提供的混凝土用量清单、预拌混凝土进货单、商品砂浆采购合同、供货单、定性模板进货单或租赁合同、主要材料采购合同、施工场地每月生活和施工分别的水表、电表数据记录及水电费单据扫描件,记录主要用水、用电项目,施工季度月报,施工过程照片。现万铭公司主张中建公司提供上述材料,并配合申报。再查明,2017年12月22日,万铭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关于解决“万铭总部基地”项目总包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事宜的请示》,请求城建委协调解决验收事宜。2017年12月22日,万铭公司向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发《关于总部基地竣工验收的函》,督促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资料。2017年12月28日,万铭公司就万铭总部基地竣工验收函告未回复特致函中建二局一建公司董事长徐昌波,向其反应万铭总部基地工程施工实际完成情况及验收情况。2018年3月21日,万铭公司委托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向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发送《律师函》,督促该公司就案涉工程配合验收事宜。2018年5月31日,万铭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关于督促中建二局一建公司配合万铭总部基地项目竣工验收的请示》,请求住建厅协调解决验收事宜。同时,将上述内容发函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请求住建部责令相关部门督促验收事宜。上述函告内容中均明确,中建二局一建公司不予配合验收事宜的主要原因系工程未予结算。
本院认为,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是一个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筑企业,其与万铭公司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万铭公司请求确认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建二局一建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施工义务以及配合验收事宜,构成违约。庭审中,经法庭释明,万铭公司所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完整的施工资料,主要为建委所要求的全部施工资料,中建二局一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理应就其施工部分向万铭公司提供建委要求的全部施工资料。故,万铭公司主张中建二局一建公司就其承包的“万铭总部基地”项目(1#-6#商务写字楼及其楼与楼之间的三层裙房、7#塔式公寓、8#板式公寓建筑安装工程)向万铭公司提供完整施工资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庭审查明,绿色建筑评价的申报程序为前期申报,设计阶段申报和评价阶段申报,万铭公司就案涉工程于2013年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设计标识证书的取得应为设计阶段申报所完成内容,依据该流程,本院有理由相信案涉项目的定位为节能项目。另合同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综上,万铭公司主张中建二局一建公司配合对“万铭总部基地”项目的工程进行节能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报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工期每延迟一日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故万铭公司主张中建二局一建公司承担违约金1999703.6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有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建二局一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
二、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承包的“万铭总部基地”项目(1#-6#商务写字楼及其楼与楼之间的三层裙房、7#塔式公寓、8#板式公寓建筑安装工程)向万铭公司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
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万铭总部基地”项目的工程进行节能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报告;
四、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999703.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97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俊青
人民陪审员 郭丽珍
人民陪审员 张素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