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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1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谢志平与被执行人胡波、胡天福、何长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志平;胡天福;何长珍;胡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21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谢志平,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胡天福,男,194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何长珍,女,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镇居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胡波,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志平与被执行人胡波、胡天福、何长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腾退房屋的条件尚未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921执13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裴茂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灿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