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21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谢志平,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胡天福,男,194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何长珍,女,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镇居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胡波,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志平与被执行人胡波、胡天福、何长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腾退房屋的条件尚未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921执13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裴茂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灿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