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03执2522号
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环球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
被执行人:吴道龙,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久长镇石榴村**。
被执行人:骆科琴,女,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久长镇石榴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3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贵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道龙、骆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94566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依照本案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9月6日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连续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吴道龙、骆科琴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嗣后又到修文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对其进行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该房产属于农房确权登记,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通过电话传唤或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传唤调查,但未联系上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准确的住址和联系方式;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本案申请人,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2018年9月23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2018)黔0103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吴道龙、骆科琴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黔0103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柳青
审判员 管乾煜
审判员 唐 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