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03民初1707号
原告: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天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信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玫、徐绍霞,系该公司员工,年籍在卷。
被告:黄军,男,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
被告:胡小惠,女,1987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军、胡小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天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已交)。
审判员 王琼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许微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