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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民初435号

光山县和晟园置业有限公司与光山县人民政府紫水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光山县和晟园置业有限公司;光山县人民政府紫水街道办事处;光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435号

原告:光山县和晟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城昌盛街何油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0547321860。

法定代表人:梁庆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善良,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紫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姚围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27834432538。

法定代表人:叶新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全,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光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东城九龙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2006097202U。

法定代表人:丁文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刚,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原告光山县和晟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紫水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光山县和晟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山县和晟园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光山县和晟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310元,减半收取138155元,由光山县和晟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汪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