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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执523号

温祥与刘健温海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祥;温海林;刘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235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温祥,男,1967年0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温海林,男性,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刘健,女性,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祥与被执行人刘健,温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温祥与被执行人温海林、刘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5民初120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5.7万元,借款利息8655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218.00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船舶等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健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以(2018)渝0235执523号案件依法予以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城口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温海林、刘健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院以(2018)渝0235执523号案件依法予以冻结。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以(2018)渝0235执523号案件扣留被执行人温海林在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领取的煤矿整顿关闭补助资金(暂不具备提取条件)。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院以(2018)渝0235执523号案件予以提取。2018年7月19日,本院支持分配并向各申请人送达关于参与分配的执行分配方案(详见执行分配方案),各申请人均无异议,本案申请人温祥分得案款27844.00元。2018年12月12日,城口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健名下房屋,主持分配并送达分配方案,本案申请人温祥分得案款103487.00元。2019年2月13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约定:

一、被执行人温海林在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领取的煤矿整顿关闭补助资金符合提取条件后恢复执行;

二、当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可恢复执行;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阳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5民初120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仕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