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7387号
原告: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台州路**。
法定代表人:仲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兵,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伟,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张月权,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伟、张月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宋岩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袁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