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民终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负责人:叶福军,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勇,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钊,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负责人:张建,支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勇及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6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刘玉杰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田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