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5101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层。
负责人(行长):姚江涛。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长林,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买受人:刘新军(身份号码:×××),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0号院8楼3门904号。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长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34765、34766号公证书、(2019)京中信执字003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长林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恒松园3号楼8层801号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私字第XXXX号)。并依法以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该项财产,网络询价结果为5903146元。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平台上进行拍卖。现拍卖财产已由刘新军买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539万元,拍卖价款已由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变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丰台区恒松园3号楼8层801号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私字第XXXX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新军(身份号码:×××)所有。
二、依法解除(2019)京0106执5101号案件对李长林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恒松园3号楼8层801号房产(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私字第XXXX号)的查封。
三、依法注销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对李长林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恒松园3号楼8层801号房产设立的一般抵押权登记。
四、买受人刘新军(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五、买受人刘新军(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地方税务机构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柏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