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396号
原告: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西路1269号财富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赵林行,董事长。
被告: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顺达路南阜兴大街西阜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收,执行董事长。 原告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衡水圣伯莱涂料有限公司、刘卫国、王宝收、刘震、史宏瑞、衡水铭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被告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本案是因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城县,本案应由阜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衡水市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其他被告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圣伯莱涂料有限公司、刘卫国、刘震、史宏瑞、衡水铭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衡水市桃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作为上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舒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雪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