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03民初552号
原告:刘国辉,女,1957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金坤,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年籍在卷。
被告:贵州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岩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附5-3。
负责人:苗欣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上兰,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国辉、金坤与被告贵州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岩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辉、金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国辉、金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王琼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许微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