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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5139号

广州市金鹤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新海讯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5-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金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新海讯光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5139号

原告:广州市金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756号五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彭钧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攸,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新海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和景工业园桥和路301。

法定代表人:吴海平。

原告广州市金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海讯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金鹤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金鹤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金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丹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