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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1422号

翟怀周、郑小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怀周;郑小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翟怀周,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郑小战,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翟怀周和郑小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小战名下有车牌号为晋M×××**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小战名下车牌号为晋M×××**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孙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