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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02民初1840号

张素红与秦培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素红;秦培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1840号

原告:张素红,女,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秦培营,男,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张素红诉被告秦培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素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胡少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