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民初1840号
原告:张素红,女,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秦培营,男,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张素红诉被告秦培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素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胡少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