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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执87号

赵永兴、张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永兴;张华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2执87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兴,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青县。

被执行人:张华建,男,199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沧县。赵永兴申请张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永兴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主体信息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永兴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者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