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2执87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兴,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青县。
被执行人:张华建,男,199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沧县。赵永兴申请张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永兴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主体信息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永兴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者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