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民初594号
原告:韩永富,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运文,泸州市江阳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00018E。
被告:牟祚良,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韩永富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牟祚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韩永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永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小明
人民陪审员 梅顺新
人民陪审员 倪贵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吴 比
书 记 员 唐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