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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3390号

胡文强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5-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天津港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胡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339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港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86号一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文强,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买受人韩雪梅,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本院依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4日,在工行融e购上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文强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马各庄村西的房屋(含结构、装修及附属于房屋的设施设备部分,不含可移动的家具及装饰品等)进行了拍卖。2020年1月24日,韩雪梅以8767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房山区马各庄村西的房屋(含结构、装修及附属于房屋的设施设备部分,不含可移动的家具及装饰品等)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韩雪梅所有。胡文强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韩雪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执3390号裁定书对胡文强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马各庄村西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XXXX号)的继续查封。

四、将胡文强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马各庄村西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XXXX号)过户至韩雪梅(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丰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梦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