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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4571号之一

高聪与钱浩、堵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聪;钱浩;堵晓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4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聪,女,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钱浩,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堵晓芳,女,1987年4月1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高聪与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钱浩、堵晓芳应归还高聪借款39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575元(已减半)由钱浩、堵晓芳负担。因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935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9月6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并于次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高聪履行债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2018年9月7日、12月17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钱浩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开设有银行存款账户22个,被执行人堵晓芳开设有银行账户11个,除被执行人堵晓芳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11267.74元,但已被另案查封之外,其余账户总计存款余额不足1000元,本院已对上述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止);本院还发现被执行人钱浩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长安牌机动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03年3月10日),本院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2年11月25日止),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等财产信息,且在上述期间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4、本院通过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对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钱浩名下有位于张家港市××新××室、××#车库的的房地产,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不动产进行了拍卖,得拍卖款1300590元。申请执行人高聪参与分配得款100685元。5、本院通过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钱浩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03.97元,缴存状态为封存;被执行人堵晓芳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751.95元,缴存状态为封存。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本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未扣划上述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余额。6、本院到张家港市××××室查找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的下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7、2019年1月23日,因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同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决定对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2018年2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高聪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全部执行情况及后续救济途径等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高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等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100685元,尚余执行标的29289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除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100685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名下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高聪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钱浩、堵晓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高聪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