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273号 原告代青柳,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严永良,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望丛中路1077号、1079号。 负责人郭家骝。 被告陈圣琼,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 负责人缪健民。 被告张超,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西环路31号。 负责人蒲利军。 被告代兰兰,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水新农村建设居民安置楼15区1号楼1至3层。 负责人许小敏。 原告代青柳与被告严永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被告陈圣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被告代兰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青柳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青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青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裕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吉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