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民初2874号
原告:天水明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某,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润毅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某,甘肃省天水市人,住兰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明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润毅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明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天水明晟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明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收取25元,由原告天水明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朝晖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