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0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被执行人柴忠慧,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柴忠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运盐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勃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柴忠慧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柴忠慧价值元的相应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崔锦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