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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02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柴忠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丽;柴忠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0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被执行人柴忠慧,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柴忠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运盐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勃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柴忠慧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柴忠慧价值元的相应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崔锦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