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01民初27号原告陈作芳,女,33岁,1985年12月10日,汉族,地址:本市被告李家兴,男,31岁,1987年4月14日,汉族,地址:本市被告王南,男,30岁,1988年5月16日,汉族,地址:本市本院在审理陈作芳与李家兴王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作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行驶处分权的行为,符合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作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红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邓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