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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01民初27号

陈作芳与李家兴、王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作芳;李家兴;王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01民初27号原告陈作芳,女,33岁,1985年12月10日,汉族,地址:本市被告李家兴,男,31岁,1987年4月14日,汉族,地址:本市被告王南,男,30岁,1988年5月16日,汉族,地址:本市本院在审理陈作芳与李家兴王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作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行驶处分权的行为,符合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作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红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邓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