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8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126,住所地芜湖市镜湖之星301号。
被执行人:魏守贵,男,1952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薛漠香,女,195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董怀兴,男,1958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薛谟秀,女,1961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守贵、薛漠香、董怀兴、薛谟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漠香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丁 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