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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859号之二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守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守贵;薛漠香;董怀兴;薛谟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8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126,住所地芜湖市镜湖之星301号。

被执行人:魏守贵,男,1952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薛漠香,女,195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董怀兴,男,1958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薛谟秀,女,1961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守贵、薛漠香、董怀兴、薛谟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薛漠香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丁 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