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396号
原告:中山市黄圃镇众原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投资人:陈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系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行,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中山市黄圃镇众原五金电器厂诉被告张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杨文硕
审判员 金锋华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妹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