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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396号

中山市黄圃镇众原五金电器厂与张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1-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黄圃镇众原五金电器厂;张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396号

原告:中山市黄圃镇众原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投资人:陈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系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行,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中山市黄圃镇众原五金电器厂诉被告张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杨文硕

审判员  金锋华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妹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