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4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晋聪云,男,汉族,1971年3月3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被执行人昌跃武,男,汉族,1986年1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被执行人杨亚萍,女,汉族,1986年12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申请执行人晋聪云与被执行人昌跃武、杨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4民初1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
一、被告昌跃武、杨亚萍同欠原告晋聪云本金30万元,利息132000元,共计432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50000元,其余欠款每季度支付50000元,分别于当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支付,直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未支付欠款,则原告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随本清。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计4410元,由被告昌跃武、杨亚萍承担。因被执行人昌跃武、杨亚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晋聪云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8年09月04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09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18年09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09月15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应该案现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把被执行人下失信上限高)。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查询下来被执行人杨亚萍名下有两辆车和一个车位,两辆车虽然已经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变现,车位合同登记备案表中登记买受人为被执行人杨亚萍,但本院到该车位所在小区物业调查确认该车位没有登记任何所有人,因权属不清晰,暂时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记录),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刘姣姣
审判员 司马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此页无正文)
法官助理杨凯
书记员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