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3执6890号

刘海红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68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7246F。

被执行人:刘海红,女,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红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0元。就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部分,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就行为履行部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因此,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申请执行人现阶段不具备履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具备代为履行条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单立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方鸿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