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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323民初226号

孟学武与加孜拉·俄热斯拜、努尔巴合提·吾木尔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学武;加孜拉·俄热斯拜;努尔巴合提·吾木尔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23民初226号

原告:孟学武,男,汉族,1957年12月5日出生,退休职工。

被告:加孜拉·俄热斯拜,女,哈萨克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工人。

被告:努尔巴合提·吾木尔汗,女,哈萨克族,1971年7月1日出生,教师。 原告孟学武诉被告加孜拉·俄热斯拜、努尔巴合提·吾木尔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孟学武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树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计113.50元,由原告孟学武负担。

审判员 沙吾列·哈力要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拉扎提 · 阿依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