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24执306号之二
被执行人:汪国仕,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4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汪国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国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11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海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操逢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