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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4执306号之二

汪国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汪国仕

裁判文书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24执306号之二

被执行人:汪国仕,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4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汪国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国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11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海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操逢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