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20民初19214号
原告:周金,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丁艳,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军,男,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资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金、丁艳诉被告上海资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裴孙英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