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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民初19214号

周金、丁艳与上海资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金;丁艳;上海资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20民初19214号

原告:周金,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丁艳,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军,男,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资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金、丁艳诉被告上海资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裴孙英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