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藏2428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96年6月1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罗均辉,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罗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藏2428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均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涛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附带民事赔偿款22,260.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均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罪仍在监狱服刑,本院前往西藏自治区拉萨监狱调查询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罗均辉已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条件困难,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本院已同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保险救助22,260.25元,且申请执行人刘涛向我院递交了同意终结案件情况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班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2428刑初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杰 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索朗旺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