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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81民初7561号

李明臣与黄健华、黄朝彬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1-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臣;黄健华;黄朝彬;张明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81民初7561号

原告:李明臣,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黄健华,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黄朝彬,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州,江苏向山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明彩,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成,新沂市棋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臣与被告黄健华、黄朝彬,第三人张明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李明臣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明臣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明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李明臣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民

人民陪审员  袁 勇

人民陪审员  张美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俊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