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81民初7561号
原告:李明臣,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黄健华,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黄朝彬,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州,江苏向山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明彩,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成,新沂市棋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臣与被告黄健华、黄朝彬,第三人张明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李明臣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明臣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明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李明臣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民
人民陪审员 袁 勇
人民陪审员 张美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俊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