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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297号之一

王治光、刘应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治光;刘应科;黄于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治光,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刘应科,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黄于芳,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王治光与刘应科、黄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因申请人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应科、黄于芳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明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牟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