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治光,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刘应科,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黄于芳,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王治光与刘应科、黄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因申请人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应科、黄于芳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明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牟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