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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0民初202号之一

杭州圣荷塞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英军泽宏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张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圣荷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英军泽宏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张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0民初202号之一

原告:杭州圣荷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41851962Q),住所地上城区海运国际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沈志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兵,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英军泽宏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28706728Y),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东北侧闽双聚贤园**楼1门/div>

法定代表人:邓伯证,经理。

被告:张绍军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杭州圣荷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荷塞公司)与被告天津英军泽宏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军公司)、张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圣荷塞公司诉称,2018年6月25日圣荷塞公司通过张绍军与英军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圣荷塞公司向英军公司购买彩涂卷产品,圣荷塞公司向英军公司交付定金63万元,并支付货款2694345元,英军公司迟延交付货物,且只交付原告1381466.4元的货物,尚有1942878.6元的货物未能交付,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确认《产品购销合同》已解除,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942878.6元,并双倍返还定金。英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圣荷塞公司与英军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军公司为供方,英军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东北侧闽双聚贤园10号楼1门,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被告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圣荷塞公司与英军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军公司为供方,英军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鸿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