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923民初366号
原告:王红玲,女,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被告:祥云龙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325292988M。
法定代表人:雷杰。
被告:祥云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5631792518。
法定代表人:钱体辉。
被告:王兆宇,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第三人:王家寿,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第三人:张绍英,女,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王红玲诉被告祥云龙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祥云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兆宇、第三人王家寿、张绍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红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红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 琼
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
人民陪审员 周艳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玉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