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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5107号

依波双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3
公开日期
2020-03-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翔;依波双;冯楠;冯永祥;杜秀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5107号申请执行人张翔,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冯楠,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依波双,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被执行人冯永祥,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杜秀婷,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翔与被执行人冯楠、依波双、冯永祥、杜秀婷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9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翔向本院提交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张翔要求被执行人冯楠、依波双、冯永祥、杜秀婷给付案款51,885元(未包括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冯楠、依波双、冯永祥、杜秀婷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账户余额不足;将冯楠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51,885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仲健

审判员  沈宝建

审判员  霍福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魏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