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6执6246号
申请执行人:苟茂高,男,汉族,1955年10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刘志久,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刘琪,女,汉族,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天之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58号半岛明珠3号商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4293128L。
法定代表人:刘志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苟茂高与被执行人重庆天之味实业有限公司、刘志久、刘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6民特11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天之味实业有限公司、刘志久、刘琪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苟茂高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4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天之味实业有限公司、刘志久、刘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天之味实业有限公司、刘志久、刘琪系我院多案执行对象,被执行人刘志久、刘琪名下房产较多但均有查封。被执行人刘志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江津区公安局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侦查,其名下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另查明:经另案申请执行人朱道芬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了(2019)渝0116执1629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重庆天之味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天之味实业有限公司、刘志久、刘琪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3月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0年3月3日,被执行人重庆天之味实业有限公司、刘志久、刘琪尚欠申请执行人苟茂高34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渝0116执62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玲燕
书 记 员 程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