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9001执1977号之二

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1977号之二

申请人: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小浪底专用线西留养,组织机构代码:78509370-1。

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屯军,组织机构代码:74074537-4。

法定代表人:张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13×××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280.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