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1977号之二
申请人:济源市众邦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小浪底专用线西留养,组织机构代码:78509370-1。
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屯军,组织机构代码:74074537-4。
法定代表人:张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13×××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280.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