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2民初字504号
原告: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大桥路祥源星河国际新座小区南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5501578707(1-1)。
法定代表人:张绵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松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张道燕,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道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国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钟芝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