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9财保2号申请人张家口崇礼区泉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建忠,系公司董事长。地址:张家口市崇礼区。被申请人王树平,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申请人张燕青,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被申请人侣书华,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被申请人冯卫君,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平,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东河路。北沙城乡北沙城村棋盘南路东三排2号。2019年1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辰路20号花园领地小区房产编号为张房权证下自字第××号、00××13号、00××14号、00××15号、00××16号、00××17号、00××18号、00××19号的商业房共计八套予以查封。申请人自愿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事实与理由如下:被申请人王树平为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张燕某、侣书华、冯卫君三人均为该公司员工,上述四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从我公司贷款合计共590万元,用于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周转,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四人做连带责任保全,该贷款到期后,我公司向被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说无力偿还。为了更好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后,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辰路20号花园领地小区房产编号为张房权证下自字第××号、00××13号、00××14号、00××15号、00××16号、00××17号、00××18号、00××19号的商业房共计八套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起始日期以本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相关协助机构之日为准。
二、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的八套商业房仍由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但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包括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对上述被查封房屋实施转让、变更登记、抵押、担保,也不得实施其他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的保全效力自动解除。
审 判 长 朱 江
审 判 员 郝宏伟
代理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焦 岩本页无裁定书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