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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执保89号

张立新、张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立新;张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89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建,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16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名字提供错误无法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